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职工首次贷款购房的资金需求,切实发挥好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2021年8月17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颁发了《关于调整两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调整两项具体住房公积金政策,一是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事项;
二是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此次调整后,我市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为3.25%,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将上调至3.575%。
这项政策将于2021年9月17日起执行,即2021年9月17日(含)后网签的贷款人,按《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2021年9月17日前,已经办理网签的贷款人,不会受到此项政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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