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

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当信用交易及其活动无处不在、迅速发展的时候,诚实守信、信用秩序与信用环境就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社会性问题,加强信用宣传与教育、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就是大势所趋。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教委批准我国两所高校开设了信用管理专业试点。这个举措是顺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是与时俱进精神的具体体现,在这种精神的鼓舞下,很多高校纷纷在原有的经济类学科下开设信用管理方向。这些有益的尝试将为正在蕴育形成的我国信用管理产业培养大量人才,为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形成和有效运行做出不可估量的贡献。

目前,应运而生的信用管理专业教育太年轻了,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支持,在自身发展中还有许多重要的问题尚需讨论。

一、规范是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生存之本

在思考我国高校信用管理专业教育发展的基础时,我们就面对了两条思考主线。一条主线是国内信用状况:信用秩序混乱、假冒伪劣充斥、信用环境恶劣、实际信用交易总量极低、信用总规模与经济增长速度不匹配,迫切需要加强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更加需要从制度上进行研究与教育,形成管理制度安排,加快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发展信用管理产业。另一条主线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形的信用管理产业发展经验、健全的信用法律体系、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现成的有关信用管理专业术语、机构、运作与发展模式。

我国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内容与具体依据的基础究竟是什么?这将具体体现在教材中。那么我们的教材应该是什么样的?是照搬现成的美国的教材,还是根据国内情况,自写自书、自说自话。面对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可取的,都是不规范的。

规范是我国新生的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生存之本。我个人认为,所谓的规范,必须达到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必须在法律框架与政策许可范围内。我国的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具体内容,都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政策规章制度。美国、欧洲等国的法律框架与政策体系与我国有很大的不同,欧、美的相关信用教育的具体内容不能够完全符合我国法律体系和政策要求。当然,我国的法律与政策也是在不断地发展与变化,但是,差异和差距总是存在的。

其次,要符合国内经济制度、发展水平及目标、民俗与习惯。中国改革开放之路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与历程也是世界上绝无仅有的。二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的事实告诉我们,中国的路是自己走出来的。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在这样的制度安排基础之上,我们的信用管理产业的发展及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乃至我们的信用管理专业的教育也必将走一条前所未有的路。这条路成功与失败的基础就在于实事求是,必须以现有的经济水平作为基础,以现有的社会公众的素质作为发展与教育的前提,尊重民俗与习惯,脚踏实地、认真务实、坚持不懈地走自己的发展之路。

第三,要与国际接轨。中国是联合国常务理事国,是世贸组织的重要成员,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经济上,中国都正在融入世界。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国际化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各行各业规范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信用管理专业教育也必须借鉴欧美经验,认真学习和宣传其具体内容。但绝不能全面照搬,全盘西化。

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我国信用管理专业教育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理清思路、认准方向、积极学习与调研,认真编写中国信用管理专业教材。

建议: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方向的高校,组织有科研能力的、成梯队的师资力量,深入到我国信用管理行业调查研究,总结与思考一些实际问题;同时,翻译与学习欧美相关的信用管理方面的资料,概括一些可借鉴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形成和编写有中国特色的、实际可用的信用管理专业教材。

建议:有关的教育管理部门要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一方面使更多的学校根据自己所在地区的需要和自己的能力,开设有关信用管理专业或方向教育,加快信用管理人才培养;另一方面,使已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方向的学校能够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在竞争与发展中、在实践检验中,形成中国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理论基础、思想体系、学科框架。

二、创新是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历史性责任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是我们的事业永葆生机的源泉。世界在变化,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前进,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在发展。教育要与社会进步的脉搏同跳动。我国信用管理专业教育要与信用管理产业共同成长。

创新的基础是社会实践。信用管理专业教育创新的基础来源于信用管理产业的社会实践。信用管理产业的创新与发展源于社会经济的实践与发展。

“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报告,已经为我们指出了社会实践的宏伟蓝图和具体发展方向。我个人认为,我们的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创新、信用管理产业的发展将与未来的中国经济建设的发展紧密相连,将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

第一,在工业化、城市化和信息化过程中。“十六”大指出,“实现工业化仍然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艰巨的历史性任务。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

“在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农村富裕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要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之路至少还要走十几年,要有约六亿的农民向城市转移,形成新型的就业大军。中国信用管理产业的发展不能脱离这个中国经济建设的重要主题。

要成为征信国家、要全面实现信息化,就要加快建设现有城市人口征信及信用管理体系,同时更要大胆开拓正在转移的农村人口的征信及信用管理活动。信用管理机构的无限商机,就在这个领域若隐若现。中国信用管理专业教育与科研的思想与内容必将以此为对象。无论是从事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还是从事具体信用管理机构的,我们所有的人必须准备好足够的勇气、足够的耐心、足够的睿智去开拓和创新。

第二,在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调整中。“十六”大指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事实上,“十六”大提出了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建立分级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的新型管理体制。

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将会有很大的突破和发展。各地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拍卖等活动将会加速推进,具体措施将会陆续出台。信用管理产业应抓住这个机遇,为这个重要的经济体制改革内容服务,并且在服务中发展壮大自己。一方面,在服务中,发挥信用管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力量的作用,约束和监督各地的改组、改制、重组与拍卖等活动,使其在诚实守信、平等公正的轨道上正常运行;另一方面,信用管理机构也应在服务中规范自己,约束自己,将自己的活动向社会公开,使其服务透明,广纳社会各界的监督。

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将形成中国的特色发展之路。随着信用管理产业在这个领域作用的发挥,以及信用管理机构的成长,必然形成一条我国信用管理产业发展特色之路。中国信用管理专业的教育,必然构筑在这条特色之路的路基上。中国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创新将源于中国信用管理机构服务的创新。

第三,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的活跃与发展中。“十六”大指出,“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大作用。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在下一步经济工作中,政策与市场将给非公有制经济形式以很多发展机会,相应的,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融资、贸易等各方面经济活动将会日益活跃。其对诚实守信的需求、以及社会各界对其诚实守信的要求,将为信用管理机构带来新的市场与客户,信用管理产业的发展有了更广阔的空间。在中国,关于非公有制的发展问题,是一个值得长期关注和深入研究的问题。我国信用管理专业教育也必须以此为内容,研究具体的举措,形成符合中国社会实际情况的教学体系。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必须不断的创新。“创新就要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

创新是我国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历史性责任。创新的基础是社会实践与深入细致的科学研究。创新需要有识之士们坚持不懈的努力。创新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

在此,我倡议设立“中国信用教育与科研基金”。

“中国信用教育与科研基金”是民间自发形成的,由中国信用管理机构自愿参加发起设立,由民间自发形成、并得到公认的信用管理行业协会管理。在第一届行会中发起设立,在未来每届行业年会中可以增资。

“中国信用教育与科研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中国信用教育的基础研究、创新发展、与实践相结合的信用管理科研课题研究;业内受到表彰的先进教师的进修资助;业内公认的先进的机构和个人的奖励。

“中国信用教育与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与研究方向在行业年会中确定,由业内机构共同拟定具体课题题目,规定研究范畴与应达到的深度。由行业协会的基金管理机构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组织申报和竞选课题。

“中国信用教育与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科研成果,采取通报的方式,在业内共享。

“中国信用教育与科研基金”经业内人士讨论并达到共识后,可以接受国外机构和个人的捐赠。一切捐赠必须建立在同意“中国信用教育与科研基金”章程基础之上。

“中国信用教育与科研基金”章程由业内人士讨论形成。

三、走产、学、研结合之路

教育是基础,理论是先导。教育及其理论既要能总结和提炼社会实践的精华,又要能引导实践。因此,教育必须走产、学、研结合之路。新兴的信用管理专业教育发展也必须步入此境。我个人认为,在这方面,我们有四个方面的工作要做。

第一,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方向的高校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开设相关的信用研究机构。一方面,跟踪研究国际相关领域的先进经验与最新动向;另一方面,深入我国各种各类信用管理和服务机构,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了解实际情况,总结和研究实际问题。

第二,各种各类的信用管理和服务机构,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主动向高校及其相关的研究机构开放。开放的具体方式和做法可以很灵活。例如:

——为高校教育提供实习基地,接纳信用管理专业教师和学生定期、专项实习;

——为教育及其研究机构提供研究项目、课题,同时,提供必要的研究经费;

——积极吸纳我国自己培养的信用管理专业或方向陆续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

第三,信用管理高等教育的管理部门应对这个新生、幼小的专业给予更多的关爱,可以组织国内信用领域的专家学者,整合信用领域可利用的、不多的人力资源,对教材编写、师资培训、学生实习与就业等相关问题提供指导性意见。

第四,信用管理行业协会可以发挥上通下达的作用,以及组织管理的优势,积极开展一些有益于信用教育与科研发展的工作。例如:

——积极与教育管理部门沟通,针对目前信用管理教育师资缺乏、教材缺乏的现状,由教育管理部门出面主办、信用管理行业协会承办,组织社会信用管理和教育方面的专家为已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方向的高校开办短期的信用管理专业教育师资培训班。

——在行业协会的网站、年鉴和期刊杂志上为教育、科研、培训开辟专栏,进行专项介绍。

现在社会上之所以有很多失信行为,是因为没有受到及时的、严厉的惩罚,所以,造成投机取巧、谋取暴利行为屡禁不止。严格失信惩戒可以发挥两个机制的作用,一是部门要依法行使对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二是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商务惩戒作用。如果我们的和市场建立起严格的惩罚机制,这些失信行为就会大大降低。因此,要加快法制建设,并且严格执法。同时,全社会要形成一股风气,当一个人在市场上失信以后,就没人跟他做生意。

在社会生活和市场交易中,信用信息的披露与其主体的法律地位密不可分:机关是公民选举产生的公共管理者,所以,必须强制要求部门依法公开披露所掌握的信用记录;市场主体(个人和企业等)是市场交易的当事人,应按照自愿签订的合约依法进行信用记录的披露;信用中介机构是特殊的市场主体,其从事的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经营活动是特殊的信用行为,所以,应按照国家的特殊规定和商务合约依法提供信用服务。不论是部门、市场主体,还是信用中介机构,在披露信用记录时,既要提高透明度,又要注意保护商业秘密。

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特别是的信用观念,是决定一个国家能否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倡导信用观念和加强信用教育必须从娃娃抓起,全社会成年人特别是各级公务员必须首先“从我做起”,必须把讲信用作为每一个人最起码的和最低的社会道德底线。倡导信用观念,必须要首先形成社会风尚,同时要把信用观念作为一个道德价值,作为一个商品价值,或者资本价值来看待。

我国社会信用问题从1990年随着清理“三角债”工作开始萌芽,在经历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两个发展阶段并进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阶段的时候,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仍然处于步履艰难的窘境。究其根源在于全社会缺乏信用观念与缺乏信用法制而伴生的整个市场的信用需求严重不足。特别是在结束计划经济体制之后,我们还是习惯于操作信用需求,不自觉地导致信用需求挤出企业特别是个人信用需求。其表现就是企业离不开银行贷款,银行个人储蓄居高不下和几乎没有真正的信用卡(借记卡)。因此,如何淡化信用需求,稳定企业信用需求,启动个人信用需求,就成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关键。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和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不仅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企业有效的授信管理不仅有利于开拓市场和扩大需求,更有利于控制自身的信用风险。企业严格的获信管理不仅可以获得供应商的信任和信用额度,也有利于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财务费用开支。加强信用管理是企业自身的管理活动,但是,有责任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帮助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的信用能力。目前,各地大力推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于提升中小企业信用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是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包括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评价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立业的根本是以自身的信用和必要的资本承担经营责任,独立、公正、客观、平等地以第三者身份为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产品或服务。所以,决定了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举办者不应是执法者身份的机构或在市场中居垄断地位的利益团体,应由民间投资者联合出资组建。各类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由于各自的业务属性不同,所以,也必须明确各自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定位。

在上述七个方面工作基础上,必须首先将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定位于:健全信用法制、培育信用需求和提高政务信用信息透明度,并推动四个信用体系的建设步伐:

一是以各级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共披露体系。

二是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同业信用体系。

三是以企业自身为主体和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独立信用体系。

四是以信用中介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社会商务服务信用体系。只有、协会、企业、中介同步发展各自信用体系,才能最终形成我们国家的“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社会信用体系。

扩展阅读:

信用保证保险的概述

通常将权利人投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业务叫信用保险。例如,货物出口方担心进口方拖欠货款而要求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保证其在遇到上述情况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赔偿。将义务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业务叫保证保险。例如,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半内交工,业主(权利人)为能按时接收工程,要求承包人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假如在约定条件下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工程项目,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信用保证保险是现代保险中的一类新兴业务,相对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来说历史不长。保证保险约比信用保险出现的早一点。大约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欧洲就出现了忠诚保证保险,它最初是由一些个人、商行或银行办理的。稍后出现了合同担保。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鉴于东方和中欧诸国政治局势的变化,英国为保护本国与东方和中欧诸国的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专门成立了出口信用担保局,逐步创立了一套完整的信用保险制度,以后各国纷纷效仿。1934年,英国、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的私营和国营信用保险机构成立了“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联合会”,简称“伯尔尼联盟”,旨在便于相互交流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技术、支付情况和信息,并在追偿方面开展国际合作。

我国的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83年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协议,对一笔出口船舶的买方信贷提供中、长期信用保险;1986年人保开始试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1988年,国务院正式决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在该公司设立了信用保险部。1994年以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也经办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12月,在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信用保险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信用保险部的基础上,组建产生了我国第一家专门经营信用保险的国有独资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业务我国曰前有多家保险公司开办,具体险种主要有国内工程履约保险、对外承包工程的投标、履约和供货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住房贷款保证保险、车贷款保旺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等。

信用与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三大险种之一是的,信用与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三大险种之一,它同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一起,构成了整个财产保险体系。然而在我国,财产保险三大险种的发展是极不平衡的:财产损失保险(即有形财产保险)发展得最快,具体险种也最多,目前,我国所有财产保险公司都重点经营财产损失保险;而责任保险近几年在我国各地也正在迅速发展,覆盖面越来越广;与之相比,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却步履蹒跚,国内有些财产保险公司甚至不经营信用保证保险。另外,就信用保证保险本身来看,所属险种的发展也不平衡。由于我国在2001年12月专门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并将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来经营,因此,在信用保证保险这个大险种中,目前只有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较为稳健,而其他险种则发展缓慢。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健全,保险业缺乏大规模经营信用保证保险的社会基础,可以去了解了解哦,希望可以帮到你。信用保险发展的意义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观念,在党和国家制定的发展战略中得到了突出和强化,并正在成为全社会的重要共识。保险作为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对于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充分认识保险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作用,有利于拓宽保险发展空间,使保险业在更深层次和更广领域参与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工作中,提升保险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

一、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水平与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突出体现在保险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一)促进经济发展

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水平要受到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但它的健康稳定发展又能促进经济的发展,这主要是由其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的功能实现的:

其一是通过风险集散和经济补偿,为经济发展和改革创新保驾护航。表现在:一是帮助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保障社会再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为商业贸易活动转移风险,推动商品的消费和流通;三是为先进生产力提供可靠的风险保障,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从而减少因风险因素造成的经济波动,促进经济发展。

其二是通过对收取保费积聚起来的庞大保险基金进行科学高效的运用,可以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为经济建设提供长期资金的融通渠道,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可以为资本市场培育稳健的机构投资者,改善资本市场的结构,而保险资金所具有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规模性的特点,也使其成为促进资本市场繁荣的最稳健的力量,从而推动金融市场的高效、稳健运行,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动力支持。

此外,保险业本身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产业,在就业、税收等方面都对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它本身的健康稳定发展就是经济金融健康稳定运行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从保险的基本保障职能看,保险通过帮助受灾家庭恢复原有的生活条件;减轻伤、残、病、老、死等事件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对民事赔偿责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减少经济纠纷等方面,能够满足人民多样化的保险保障需求,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高度关联性和不确定性对保险保障提出了更高和更广的要求,要求保险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更高层次、更广层面分担社会管理的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就现阶段而言,保险在社会发展领域中的作用,应当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分担社会保障职能,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伴随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步伐的加快,以及社会出现的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等趋势,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保障人民生活、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障只能定位在分阶段推进的广覆盖、社会化和可持续的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较低水平上。因此,要提升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构筑强有力的社会保障网,就必须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加以补充。商业保险作为我国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本社会保障尚未覆盖的人口群体,如农村人口及大量没有社会保险的城镇人口中,甚至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替代工具发挥主导性的保障作用。大力发展商业性养老、健康保险有利于减轻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负担,解除广大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险业由于自身所具有的产品开发、投资管理、客户服务以及精算、销售等方面的优势,有责任也有能力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是分担社会风险管理的职责,提高社会防灾防损和应对公共危机的有效性。其一,在日常的防灾防损中,保险人作为专业风险管理者,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经验,而且可以通过承保时的危险调查分析、承保期内的危险检查督促、以保险费率这一价格杠杆调动企业防灾防损积极性等措施,增强整个社会防灾减损的能力,尽可能减少保险赔款的支出和社会财富的损失,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其二,则是构建突发性巨灾危机的防范体系和保障机制。以非典、9.11恐怖袭击、美加大停电等为代表的国家公共安全事件表明,缘于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变异,现代社会所面临的灾害事故将呈日益复杂与巨型多样化趋势,已经对人类社会应对突发性巨灾的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虽然应承担并负责提供有关公众安全的基本保障供给,但限于财力,同时又受制于诸多宏观经济目标的约束,投入总是有限。因而,强化现代保险业在这其中的功能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考虑到各种巨灾等危机事件所造成的综合影响,在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公众责任、第三者责任以及针对意外或突发事件导致的营业中断和利润损失等方面,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可以提供产品丰富的多种可能的保险保障,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正是由于保险兼具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保险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研究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还必须认识两个问题:

一是要正确认识保险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保险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则是商业保险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保险业的发展不可能长期脱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一枝独秀。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能为保险业的发展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如果二者发展不协调,在阻碍经济进一步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同时,也会抑制有效的保险需求,影响保险业的正常运营和稳健发展。因此,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与保险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相一致的。保险业的经营目标只有顺应时代、社会发展需要,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才能在有效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中得到提高和加强,并与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良性互动。

二是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虽然主要靠保险业自身的努力,但也受到一些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的制约,其中决策支持是一个关键因素,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能否理顺政策、法制、制度框架,影响到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二是基本社会保障的深度、广度是否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社会、文化、制度沿革相适宜,关系到商业保险发挥作用的空间。由于市场失灵(比如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带有外部性),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无法完全凭借市场力量自动形成,必须在社会发展领域承担更多的责任,通过完善政策、法制和制度环境、加大对公共领域的投入等措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介入要有明确清晰的“度”的界定。这是因为进行的社会管理具有效率低下的固有缺陷,并且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基本社会保障,由于是和个人对社会贡献无直接关联的“均值化”服务,具有边际效用递减的特点,提供不足固然影响社会稳定,但过度提供则一是增加财政负担,二是挫伤就业积极性,三是对商业保险等市场力量产生挤出效应。因此,职能定位是否明确,决策支持是否到位,影响到保险业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和运作空间,最终也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加快保险业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

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保险业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责任等保险产品还不能满足广泛的社会需求,保险还没有渗透到各行各业、社会各个领域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不足是制约保险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用的主要因素。因而,必须从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高度加快保险业发展,尽快做大做强,才能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提升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

(一)树立正确发展观。保险业必须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己任,改变多年来走的重规模、轻效益,重保费、轻管理的粗放型发展道路,以及片面追求保费增长速度的指导思想,树立和贯彻“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统一的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才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切实担负起“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

(二)深化改革,实施进取性战略。在我国保险市场全方位开放的条件下,加快国内保险业的改革调整,解决我国保险业体制与结构矛盾;分多层次——国际保险(金融)集团、“专、精、特、新”的专业性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以及兼业代理机构等——丰富保险市场主体结构,鼓励公平有序竞争,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开展兼并收购等形式的国际化资本运营,快速增强实力;将市场领域开放、市场体系建设、保险公司制度创新、保险企业国际化竞争能力增强统一起来,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加快创新,为保险作用的充分发挥注入活力。认真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进行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如:探索保险投融资体制创新,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探索保险风险资产证券化等手段的可行性,在更广范的范围内寻求建立安全基金聚集与危险损失分散化的融资与转移机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技术,实现经营方式的差异化与管理方式的精细化,推动保险经营与管理升级;密切关注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热点问题,开发具有广泛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提高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丰富保险服务的内涵,把服务渗透到保险消费的各个环节,增强核心竞争力。

(四)防范风险,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发展是改革的目标,稳定则是改革与发展的前提。作为转轨过程中的新兴幼稚产业,我国的保险业必须加快发展,才能缩短与国际水平的差距、应对入世挑战,才能够解决保险业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需要。而要加快发展,就必须改革现有保险市场的宏观制度安排和微观运行机制中的落后因素,为保险业发展扫清障碍。与此同时,保险业长期发展中埋藏了不少风险隐患,并且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新的不确定因素不断涌现,因而在推进改革的同时,必须密切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促进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需要指出的是,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不能以牺牲保险市场的效率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代价,也并不意味着不让经营失败的机构退出市场。

为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稳定,当前亟需确立两个制度安排:一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实现科学监管,从最终意义上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增强投保人的信心。二是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市场退出机制着眼于畅通市场退出渠道、减轻机构退出带来的社会震荡和处置成本、从整体上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公司稳健经营,促使投保人审慎选择;又有利于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防止因个别机构经营失败引发区域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五)寻找利益与责任的最佳契合点。利益与责任并不总是一致,有时甚至是矛盾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保险业无可推卸的责任,但由于现阶段经营管理基础和风险管控能力薄弱,外部体制、政策、法制、信用环境尚未理顺,以及市场竞争不规范,在某些社会管理功能强、群众迫切需要的险种,如责任险、健康险、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业务经营中,必然面临经营风险加大甚至无利可图等难题,出现了保险公司不敢开展或业务量萎缩甚至退出市场等现象,不利于保险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拓展新业务空间。这种现象的存在固然有客观因素,但保险公司必须充分认识到肩负的社会责任,不能消极等待社会环境、市场环境好转才经营,而要积极作为,变被动为主动,一方面,要加强和有关部门、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沟通、协调、合作,共同寻找利益与责任的最佳契合点,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开拓市场、发展业务;另一方面要苦练内功,通过科学设计产品、加强风险管控和提供优质服务出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六)争取政策扶持,理顺外部环境。目前,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作用的发挥,受到诸多政策和制度瓶颈的制约,如医疗、养老等体制改革尚不到位,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的利益冲突没有消除;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缺失;法制、信用环境不完善等。从国外经验看,商业保险要在社会保障体系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事业中发挥作用,离不开政策扶持。要通过加快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明确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和主体资格;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推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措施,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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