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

韶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

2003年韶关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2003年韶关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8%。韶关地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6号)精神,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将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相应减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同时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所以2003年韶关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8%。韶关社保基数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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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调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

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按照省人社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77号)的要求,从2012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经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联合报请市同意,暂缓调整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待随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统一向省基数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省人社厅、地税局《关于公布2012社会保险年度执行的广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2395号)公布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63元,2011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86元的数据,确定我市2012社保年度(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参保人(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1791.60元;参保人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11289元。请各单位在今年7月份申报时做好调整工作。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上下限范围内自行选择缴费基数。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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