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香港海关《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 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 - 携带婴幼儿食用配方粉出境规定:
在过去24小时内,该人没有离开香港;及该等配方粉总净重不超逾1.8公斤;或 在过去24小时内,该人曾离开香港(不论次数);该人正与年龄未满36个月的人(幼儿)同行离开香港;及该等配方粉载于非密封容器内,且不超逾对以下用途属合理的分量:供该幼儿从香港出境点前往香港以外地方的下一个入境点途中食用。
扩展资料
禁止任何人从香港输出,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除非该人士已获发出口许可证。违例者一经定罪,可被罚款港币500,000元及监禁2年。
配方奶粉指符合以下描述的粉状物质:供或看似是供年龄未满36个月的人食用;及是或看似是粉状的奶或类似奶的物质,用以满足年龄未满36个月的人的全部或部分营养需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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